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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23年度司法应用报告|中国应用法学202403

来源: 雷火电竞app 发布时间: 2024-08-02 05:11:42

  值此之际,我们对一直以来支持北律信息网(北宝)指导性案例研究工作的广大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人说衷心感谢。今后我们将再接再厉,充分的利用“北宝”数据库,持续性开展案例研究工作,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内容提要: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效果备受学术和审判实务界关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批13例指导性案例,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39批224例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北宝—司法案例库”收录的裁判文书作为实证研究样本,从多个视角出发,对指导性案例发布和应用情况做比较研究。对11286例应用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在整体和个案应用的研究基础上,详细分析案由专题、应用法院、应用主体和应用内容等要素。综述中通过数据展现指导性案例在实体和程序指引的不均衡、失效运行机制的规范以及赋予指导性案例刚性效力等方面的建议,呈现2023年度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化与发展。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经过近十四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39批224例中有158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11286例案例,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和应用案例较2022年分别新增9例和943例。[1]法官明示和隐性援引分别为4913例和6322例,总占比分别约为43.5%和56%。全国有1700家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2023年新增93家。

  2023年,指导性案例发布批次和案例数量均较低,共发布2批13例,比2022年少4批20例,包括知识产权类7例、刑事类3例、民事类2例和行政类1例。民事类和刑事类指导性案例仍位居前两位,其中民事类指导性案例达到100例,首次突破百例,总占比约为45%;刑事类指导性案例共计39例,总占比约为17%;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超过行政类,上升至第三位,从2022年的27例增加至34例,总占比约为15%;行政类指导性案例共计31例,总占比约为14%。[2]

  自2018年起,指导性案例呈现以专题形式发布的趋势。近六年来以专题形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知识产权专题的案例数量最多,有14例;其次是生态环境保护类,有13例;再次是环境公益诉讼和执行类,均为10例。2023年发布的2批13例指导性案例均以专题形式发布,分别为第38批长江保护专题5例指导性案例[3]和第39批知识产权专题[4]8例指导性案例[5]。

  224例指导性案例涵盖了134类案由,相比于2022年同期126类,2023年增加8类,包括4类知识产权、2类刑事、1类民事和1类行政。知识产权案由涉及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垄断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刑事案由涉及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民事案由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行政案由为环境保护/行政监督。

  2023年指导性案例无新增来源地域[6],首次新增1例来源于铁路运输法院的指导性案例(216号),即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行政类案例。在审理法院方面,除最高人民法院外,还包括98家地方法院[7],其中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多达73例。2023年新发布的13例指导性案例中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最多,为8例。[8]

  2023年新发布的13例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为实体指引的有10例。程序指引的有3例,含民事诉讼程序2例,刑事诉讼程序1例。从已发布的224例来看,裁判要点涉及实体指引的占据主导地位,总占比高达82.6%,涉及程序问题的仅占17.9%。[9]程序指引中民事诉讼程序最多,有32例。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均为4例。

  2023年发布的13例指导性案例,包含一审5例、二审4例、再审3例和破产1例,其中二审和再审的审理法院均为最高人民法院。224例指导性案例中,审理程序为二审的案例数量达104例,总占比约为46%,较2022年(47%)下降1%,一审和再审案例分别为49例和42例。破产程序和特别程序均为4例。[10]

  按照裁判文书对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划分为确定性援引和不确定性援引两种方式。[11]本文仅对确定性援引的数据来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援引[12]方式包括法官明示援引[13](含主动和被动援引)、隐性援引[14]和评析援引[15]三种。11286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隐性和评析援引分别为4913例、6322例和51例。

  1.2023年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158例,民事类的应用案例新增近900例

  224例指导性案例中已被司法实践应用的有158例,总占比约为71%,与2022年持平。从2021年至今,只有15例执行类案例全部被应用,应用案例424例,较2022年新增38例。民事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最多,73例已被应用的民事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为8805例,较2022年新增近900例;刑事和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增长缓慢,分别有22例刑事类和21例行政类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应用案例分别为191例和1477例,较2022年分别新增12例和19例。知识产权和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年增量为个位数,分别有24例知识产权类和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应用案例分别为272例和145例,较2022年分别新增7例和1例(见表1)。

  2023年有9例指导性案例实现首次应用[16],其中应用次数最高的指导案例189号有10次。依据数据统计,11286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按照整批应用的共计7批[17],应用案例10例,包括9例法官隐性援引和1例法官评析援引。2023年新增2批2例应用案例,其中第32批为首次整批应用。

  2023年新增943例应用案例,累计应用数量达到11286例,但近三年的年均增量下降400余例,持续走低。2023年,法官明示援引累计4913例(含主动援引3302例和被动援引1612例[19]),本年度新增473例,总占比约为43.5%。法官隐性援引累计6322例,相比2022年的5860例增加了462例,总占比约为56%,较2022年(56.66%)略降。近三年法官隐性援引应用案例的增量渐缓,2021、2022、2023年增量分别为1058例、606例和462例。法官评析援引的应用案例51例,包括发布前3例和发布后48例,相比于2022年的43例新增8例。(见图1)

  158例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中应用200次以上的有11例,较2022年(10例)新增1例(指导案例77号)(见图2)。应用案例超千例的有指导案例24号、15号和72号,分别为2278次、1498次和1043次,其中24号年增超百例。

  应用200次以上的11例指导性案例中,近三年有9例应用案例数量逐年递减,较2022年新增3例,包括指导案例23号、57号和77号。指导案例156号在连续三年呈现上升态势后,在2023年出现较显而易见地下降,仅新增33例。(见图3)

  有11家法院的应用案例达到100例以上,较2022年(10家)新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总占比约82%,较2022年增加2%。广东省广州市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连续三年排名前三,依次为348例、197例和153例。应用案例在100-150例之间的有8家法院,其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后,跃居第5、6位。广东省深圳市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位居第7、8位。(见图4)

  224例指导性案例涵盖134种案由,11286例应用案例的案由更广泛,已达到547种。[20]稳居首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近2000例,位居第二位的买卖合同纠纷近1500例,二者增量分别为102例和53例,较2022年下降100例和282例,下降趋势明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增量增多,达90例。

  224例指导性案例中民事、刑事和知识产权位列前三,分别为100例、39例和34例。在应用方面,民事和行政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总量已超万例。其中民事类指导性案例应用率高达73%,应用案例高达8805例;行政类应用率68%,应用案例1477例。知产类和刑事类的应用率为71%和56%,但应用案例仅有272例和191例,应用案例数量较少。

  (2)八成以上以专题形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2023年新发布专题无应用

  自2018年指导性案例以专题形式发布以来,已发布16类专题中有13类专题实现应用,总占比达81%。应用案例累计930例,其中数量最多的是第27批,有366例。2023年有5类专题的指导性案例已全部被应用,共计5批35例,分别是第21批“一带一路”建设6例、第23批执行类10例、第25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例、第27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9例、第30批民事合同类6例。2023年新发布的2批指导性案例涉及长江保护、知识产权2类专题,尚未发现应用。

  已有27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应用案例达到100例以上,2023年新增新疆尔自治区。27个省级行政区域中,曾遴选出指导性案例的有24个,应用案例超200例有22个。辽宁省(650例)、山西省(209例)和新疆尔自治区(116例)虽应用案例相对较多,但尚未被遴选指导性案例,尤其辽宁省的应用案例数量位列第五,已经连续四年应用案例增量超百例。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江苏省和上海市是被遴选指导性案例最多的省级行政区域,2023年各新增1例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分别有538例和204例,位列第七和第二十二。广东、山东和河南省应用案例数量仍排名前三位,但被遴选指导性案例只有5例、8例和3例。

  七成以上的应用案例集中在广东省等13个省级行政区域,其应用案例数量均达到300例以上[21]。广东省和山东省应用案例超过千例。广东、山东、河南、北京、辽宁省排名位居前五,与2022年一致。浙江省超过江苏省位居第六。广东省、辽宁省和山东省的应用案例年增量位列前三,分别为139例、138例和99例。(见图5)

  2023年新增来源于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的指导性案例(216号),目前224例指导性案例中有2例来源于专门法院,11286例应用案例中专门法院的应用案例有226例。专门法院的应用案例年增量呈渐缓趋势,2022年和2023年仅新增17例和15例。专门法院的应用案例中知识产权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分别有69例和118例,合计总占比82.7%。海事法院22例,金融法院和互联网法院数量较少,仅有9例和8例。

  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应用案例数量达到6198例和3657例,2023年分别增加548例和300例,年度增量较2022年下降154例和170例,总占比约为87.3%。高级人民法院从2022年983例增至1056例,总占比约为9.4%。[22](见图6)

  9768例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的应用案例中二审有5896例,一审有2965例,再审907例,与2022年相比(8988例)新增780例。二审程序的应用案例已连续两年增量超500例,一审和简易程序的连续两年增量超百例。再审程序2023年仅新增70例,执行、国家赔偿和特别程序2023年新增在40例以下。破产和其他程序2023年无新增。(见图7)

  5.改判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连续两年增加5%,应用案例二审维持原判和二审改判占比略增

  从指导性案例和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对比分析来看,62例改判类指导性案例中有48例已被应用,2023年新增5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总占比约为77%,已连续两年增加5%。终审结果为改判的应用案例有1479例,2023年仅新增97例,而2022年新增601例,年增量下降明显。

  适用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应用案例共计6795例,其中二审维持原判和二审改判的总占比分别约为61.66%和11.73%,较2022年略增;驳回再审申请,二审部分维持、部分改判和维持原裁定的总占比均较2022年略降。[23](见图8)

  21种应用主体中上诉人(3427例)和法官(3353例)仍位居前两位,总占比达60%,2023年新增318例和320例,较2022年增量均有下降,法官应用案例增量下降近200例,较为显著。2023年原告和被告新增96例和83例,总占比约为15%和6%,与2022年持平;被上诉人和再审申请人2023年新增49例和47例,总占比分别约为8%和5%,其中被上诉人占比下降1%。[24](见图9)

  应用主体为法官的应用案例数量从2022年3033例增至3353例,前五位包括北京市(2家)、河南省、福建省和辽宁省。与2022年相比,增量排名前三的法院中,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实现零的突破,新增22例和20例应用案例,增量显著;来自京豫闽辽等11家法院的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相对更为集中,均在30例以上,较2022年(8家)增加3家。(见图10)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援引指导性案例最为活跃和积极,其应用案例数量从2022年7285例增至7905例,总占比高达70%。排名前五位的法院与2022年保持一致,其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增57次,增量和总量均排名第一。当事人应用的案例达到50例以上的主要来自25家法院。(见图11)

  裁判要点、裁判理由和基本案情是司法实践中被援引频率最高的内容,三者合计达到应用案例总量的八成以上。[25]裁判要点作为指导性案例最核心和精华的部分,被援引高达6477次,总占比约为54.06%,稳居首位;裁判理由作为裁判要点的来源和基础,这两年也呈现上升趋势,2023年裁判要点和基本案例被援引的次数分别为2564次和997次,总占比约为21.4%和8.32%;相比于2022年,分别新增264次和37次。2023年新增援引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审判观点和裁判规则,共计13次。(见图12)

  来自粤京辽等15家法院对裁判要点的应用更为集中,均达到50次以上,其中前四位均超100次。应用案例共计1208例,较2022年上升153例。2023年广东省、辽宁省和北京市应用裁判要点增量明显,其中增量前三名依次为广东省广州市、辽宁省沈阳市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增加28次、24次和21次。(见图13)

  11286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和隐性援引分别有4913例和6322例。为进一步深入探究各级法院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和适用情况,对其应用结果进行具体分析。

  1.法官明示援引应用案例近三年持续提升,主动援引并参照较2022年新增近300例

  11286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4913例,从2021年开始呈现上升趋势,较2022年增加473例,总占比约43.5%。近三年的法官明示援引占比一直在提升,其中2021年总占比为41.35%,2022年总占比为42.9%。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中有七成以上予以参照(3570例)。3302例法官主动援引中高达91.37%予以参照(3017例),较2022年新增299例。1612例被动援引中有34.31%予以参照(553例)。(见表2)

  2.法官明示援引的指导性案例近三年增加23例,应用案例100例以上的增长缓慢

  近三年来,法官明示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数量逐年增加,从2021年116例、2022年132例上升至2023年139例。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分别从2022年116例、99例增至2023年125例、106例。[29]被法官明示援引频率较高的指导性案例范围相对集中,应用案例达到100例以上的明示援引指导性案例增长缓慢,从2021年6例到2023年9例[30],指导案例24号仍然是法官明示援引最多的案例。[31](见图14)

  3.全国有过半数以上的省级行政区域法官明示援引应用案例超百例,2023年新增甘肃省

  2023年法官明示援引应用案例超百例的省级行政区域已达17个,覆盖率约达54.8%,较2022年提升3.2%,新增甘肃省。有8个省明示援引应用案例超过200例[32],其中前五位与2022年同期保持一致,广东、山东、北京及辽宁省应用案例年增量超50例。有福建省等9个省明示援引应用案例在100例至200例之间。

  从法官主动援引的情况去看,2023年广东省等12个省法官主动援引应用案例达到100例以上,其中法官主动援引200例以上的省份与法官被动援引100例以上的省份均集中在广东、山东、河南和北京,与2022年同期保持一致。(见图15)

  11286例应用案例中法官隐性援引的有6322例,对比三年的数量变化,2021年为5254例,2022年为5860例,增量有下降的趋势。但隐性援引的总占比(56%)与2022年(56.7%)相比变化不大,仍然占比达到五成以上。

  法官隐性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数量仍与明示援引一致,均为139例,较2022年(132例)新增7例。指导案例24号、23号、15号、72号、60号已连续三年稳居法官隐性援引前五位[33],2023年指导性案例23号及57号隐性援引应用案例增量显著,分别新增62例和76例。

  从隐性援引的地域来看,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有25个省级行政区域法官隐性援引应用案例在50例以上[34],2023年新增天津市。广东、山东、河南、北京及辽宁省连续两年稳居前五位,广东省和辽宁省增量分别为75例和70例,增量明显。广东省首次超千例,总量为1063例,其次为山东、河南和北京市,山东达到545例,河南和北京超400例,较2022年新增49例、14例和31例。(见图16)

  2010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多部与案例指导制度相关的文件,奠定了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根基。在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案例指导制度愈发显现出其重要性,在指导司法实践、统一法律适用、推动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3年,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频次和数量较2022年和2021年有明显的下降,只发布2批13例,发布日期在2023年的10月和12月。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发布情况处于不稳定状态,2022年和2021年的发布数量是较为稳定的。158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与2023年(70%)相比应用率提高1%。2022年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数量突破1万例,2023年达11286例,但近三年增量均呈下降趋势。

  指导性案例发布频次和应用案例数量的下降,与指导性案例总量少和发布日期较晚有一定关系,拓宽指导性案例来源和加快发布频次是关键点。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要不断拓宽案例发现培育范围和来源,提出了四种[35]案例可当作备选指导性案例推荐。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收录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截至4月8日,参考案例数量已达3632篇。能够最终靠建立权威案例向指导性案例的转化机制,同时结合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应用提高遴选效率,逐步实现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和发布周期规律化,进而达到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更多被应用的效果。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重点体现了案例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指引作用。224例指导性案例中,对实体法指引的占比远高于程序法。裁判要点与实体法问题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共185例,占比达82.6%,程序法问题有40例,大多分布在在民事诉讼程序,共32例,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各4例。从被应用情况看,40例涉及程序法的指导性案例中有28例已被应用,总占比70%,应用案例共计1083例。32例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例有26例已被应用,总占比约81%,应用案例935例。4例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例有2例已被应用,应用案例148例。4例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例均尚未被应用。

  从涉及程序指引的指导性案例发布和应用案例的情况去看,指导性案例在程序法领域仍存在比较大的拓展空间。4例刑事指导性案例均未被应用,有学者觉得与刑事程序法方面案例基数小,涉及的问题属于时新但比较边缘的程序法争议,且说理论证不够充分有关;[36]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1477例,涉及程序法的148例,案例指导制度对于推动正当程序原则的制度化发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37]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8805例,涉及程序法的529例,对于程序运转、审判权运行、诉讼权利行使边界等方面的指导案例较少,实体和程序问题交叉的案例分析的重点仍是实体争议。[38]基于以上现状,可考虑增强指导性案例在程序法方面的助推作用,提高指导性案例涉程序类案例的发布数量,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指引功能。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明确指导性案例9号、2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参照,该通知体现了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工作真正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效果明显,根据2023年数据统计结果,只有4例应用案例援引指导案例9号,其中有2例法官明确说明失效,不参照使用;有1例法官虽未参照,但也未说明失效;另1例属于失效前援引。

  随着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修订和司法解释出台,指导性案例的退出机制和清理规范需提上日程。有学者提出指导性案例23号,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行政监管的日趋完善,作为过渡措施的惩罚性赔偿将不再适用于该领域。[39]指导性案例89号具有十分鲜明的政策性色彩,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政策的改变,在过去特定时期特定政策背景下选编的指导性案例将会失去继续存在的客观依据。[40]指导性案例第147号,因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该指导性案例针对检验报告的证据效力问题已丧失指导意义。[41]依据数据统计结果,除指导性案例23号有应用案例852例之外,89号和147号尚未发现应用案例。法〔2020〕343号通知发布历经三年有余,亟须建立指导性案例失效规范的运行机制,加强加快对指导性案例的评估和清理工作。

  (四)着力改变应用案例增量下降的局面,重视刑事和知产类指导性案例遴选涵摄面

  2017年指导性案例累计应用案例总量和增量首次实现突破千例,至2022年,应用案例的年度增量连续六年达到1000例以上,其中2019-2020年年度增量达到2000余例。但近三年应用案例增量下降明显,2023年年增量仅有943例,跌破千例。943例应用案例中,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近900例,刑事和知产指导性案例虽然发布数量已达39例和34例,位居前三,但2023年应用案例分别仅有12例和7例,仅占年增量的2%。应用案例的年增量呈现年年在下降的趋势,与之紧密关联的因素是我国裁判文书的公开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情况,为了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2021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严格风险筛查、完善公开标准,每年上网文书数量从2020年的1920万件、2021年的1490万件降至2022年的1040万件,2023年1月到12月22日,上网文书数量为511万件。[42]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数量来看,每年降幅达400余万件。出于对裁判文书使用效果、权利保护和安全风险问题的优化规制,相信随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二者互为补充,相得益彰,更多具有应用价值的裁判文书会更多地发布。

  针对刑事和知产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不平衡的现状,有调研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类参考性案例援引频率高于指导性案例。[43]从案例指导制度层面分析,应当纯化和稳定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要坚持以“统一法律适用”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定位。[44]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要想落到实处, 判例漏洞填补功能的定位是处理问题的关键。[45]而知产类指导性案例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成立后发布数量增长迅速,2014年之前三年间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只有3例,截至2023年年底已达34例,[46]知产专门法院共计应用案例69例。但囿于知识产权客体特殊性,司法政策指导作用的介入因素及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自身的缺陷,导致知产类指导性案例援引低。[47]需进一步关注刑事和知产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现状,从案例指导制度和案例特性来考虑这两类指导性案例遴选的涵摄面,跟进司法实践,提升应用案例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已连续2年未公开发布与指导性案例相关的规定,对于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自 2010 年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就已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2021年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 (2020-2025年)》提出要 “加强和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 同年出台的《关于推进案例指导工作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第8条明白准确地提出了“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通过持续强化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法官明示援引应用案例的总占比已实现连续四年增长,法官隐性援引已连续2年下降。

  案例指导制度经过十余年发展,仍未达到实然的应用效果,隐性援引占比一直高于明示援引。为了突破指导性案例适用难的困境,有学者提出赋予指导性案例刚性效力,如果违背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48]在大数据、互联网和AI时代的背景下,只有案例制度符合未来发展的新趋势。[49]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在授权上具有共同的正当性,可从立法层面修改相关规定,明确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可当作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同时将指导性案例纳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50]2023年的统计结果也体现出了向实然应用转变的趋势,可以此为契机,在人工智能技术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背景下,解决参照难的问题。从立法、应用和制度层面多项措施并举,赋予指导性案例刚性效力,同时继续加强法官对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培训、激励等工作,多维度实现指导性案例从应然到实然的应用状态。

  就案例指导制度来说,裁判要点是指导性案例的精华和重心所在。[51]十余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发文,对如何参照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同时需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编号和裁判要点。从司法实践来看,裁判要点在指导性案例参照中的重要性确实得以体现,近四年来法官参照裁判要点的占比稳定在54%左右,同时引述编号和裁判要点的不到20%。2023年,应用案例中参照裁判理由的占比达21.4%,逐年提升,参照基本案情的近四年平均占比9.4%。2023年还出现了援引内容新类型,包括援引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审判观点和裁判规则,虽然占比不高,但体现出了应用扩展的趋势。

  一个指导性案例内容很丰富,如只引述裁判要点,会不利于指导性案例的整体性发展。[52]同时只引述裁判要点,还会导致基本案情的作用被忽视,会削弱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与功能。[53]裁判要点虽然体现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机关对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和归纳,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也占比达五成以上,但裁判理由和基本案情参照总占比也达30%。指导性案例的出台和参照均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尤其参照应用更是核心所在。面对大量裁判文书中参照裁判理由和基本案情的现状,需考虑将指导性案例参照的刚性规范和融通并举,重新思考和界定指导性案例参照的内容类型,为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良善发展提供必要条件。

  *本文对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研究范围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至3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案例数据和应用案例数据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2月31日。

  [1]郭叶、孙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22年度司法应用报告》,载《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4期。

  [2]最高人民法院已连续四年未发布执行类和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其数量仍分别为15例和5例。

  [3]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促进流域司法保护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统一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和裁判规则,发布第38批5例指导性案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24年3月22日访问。

  [4]为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裁判规则、裁判方式,积极发挥知识产权裁判的规范引导示范引领作用,发布第39批8例指导性案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24年3月22日访问。

  [5]第39批8例指导性案例专题为知识产权类,其中指导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案由分类为民事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故前述案由分类时统计为民事类。

  [6]224例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与2022年保持一致,仍然为最高人民法院及包括江苏省在内的25个省级行政区域。

  [7]相较2022年93家审理法院,2023年增加5家,分布在江西、湖南、上海、云南及江苏,含1家中级人民法院,1家铁路运输法院,其余3家均为基层人民法院。

  [8]2023年新发布的13例指导性案例来源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等5个省级行政区域。

  [9]224例指导性案例中有185例裁判要点为实体问题,总占比82.6%,有40例涉及程序问题,总占比约为17.9%。裁判要点涉及实体问题的185例与涉及程序问题的40例合计225例,大于224例,原因主要在于指导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的裁判要点既涉及实体指引又涉及程序指引(刑事),故前述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分别计1例。

  [10]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例无新增,仍然为15例和5例。4例特别程序包括2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例、1例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例 和1例强制医疗案例。其他的还有1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例。

  [11]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能够直接确定其援引了几号或某批次指导性案例;不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不能确定其是否援引了指导性案例。

  [12]参见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载《法制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第5期。

  [13]法官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最重要的包含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性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作出了回应。

  [14]法官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15]法官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分为发布前和发布后法官评析援引。

  [16]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13例指导性案例,尚未发现应用案例。

  [17]7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第6批、第14批、第23批、第25批、第27批、第29批、第32批指导性案例。

  [18]各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加起来总和为11314例,大于11286例,原因主要在于有28例应用案例存在同时援引民事与行政或知识产权或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19]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相加为4914例,大于4913例,原因主要在于有1例案例同时包含法官主动援引、法官被动援引两种援引方式。

  [20]224例指导性案例涵盖134种案由,较2022年新增8种,11286例应用案例的案由更广泛,已达到547种,较2022年新增3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7种案由的应用案例在300例以上。

  [21]广东省等13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应用案例均在300例以上,应用案例数量共计8170例,总占比72%。

  [22]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的应用案例数量较少,总占比仅3.3%。

  [23]另外,再审改判和再审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等12类案例数量较少,总占比仅约为6.45%。

  [24]其他应用主体新增案例均在10例以下,总占比与2022年基本持平。

  [25]同一应用案例存在同时引用参照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基本案情等多个内容的情况,此处以各类应用内容累计应用次数计算总占比。

  [26]“未参照”是指法官明示援引(含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未参照,根本原因是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或案情不适用于应用案例,法官就此进行了特别说明。

  [27]“未说明”是指二审或再审法官没有对原审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做回应,而是判决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无法判断其与指导性案例精神是否一致。

  [28]其中有1例应用案例,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案例148号,同时主动援引指导案例150和151号,故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分别统计1例。

  [29]其中有91例指导性案例既涉及法官主动援引又涉及法官被动援引,所以法官主动援引与法官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数量之和大于139例。

  [30]9例分别为指导案例24号、15号、72号、156号、60号、23号、54号、1号及34号,2023年新增1号和34号。

  [31]指导案例24号的应用案例1410例,包括主动援引1067例和被动援引343例。

  [32]应用案例超过200例的8个省级行政区域分别为广东、山东、河南、北京、江苏、辽宁、四川和浙江省。

  [33]前三位的指导案例24号、23号、15号2023年应用案例数量已达700例以上。

  [34]2023年有20个省法官隐性援引应用案例达到100例以上,与2022年保持一致。其中400例以上的有广东省、山东省、河南省和北京市。200例至400例的有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等7个省级行政区域;100例至200例的有福建省、湖南省、湖北省等9个省级行政区域。

  [35]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发布的《关于推进案例指导工作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于已入选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中国司法案例网推选案例等,可当作备选指导性案例予以推荐。

  [36]林喜芬:《通过指导性案例助推程序法发展--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载《思想战线]周佑勇:《司法判决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3期。

  [38]参见胡思博:《民事程序类指导案例的构建与运用》,载《政法论坛》2021年第2期。

  [39]雷槟硕:《“异案异判”:指导性案例的退出适用研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8年秋季卷。

  [40]孙海波:《指导性案例退出机制初探》,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

  [42]《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11日访问。

  [43]杨涛、左一凡:《刑事“类参考性案例”司法指引功能的辨析与完善--基于与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比较》,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2023年第6期。

  [44]李翔:《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机制完善》,载《东方法学》2024年第1期。

  [45]参见孙万怀、张雯:《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本土价值、立场选择与证成》,载《清华法学》2023年第5期。

  [46]靳学军:《新时代高水平发展视阈下知识产权法院的实践与完善》,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

  [47]董凡、李青文:《我国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现实考察与完善进路》,载《电子知识产权》2022年第5期。

  [48]谭健强:《赋予刚性效力:刑事指导案例的内在机理与应然架构》,载《西部法律评论》2023年第2期。

  [49]参见张骐:《在技术理性与法治之间--交错时空中的人文主义法学立场》,载《法商研究》2023年第6期。

  [50]参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应然效力与实现路径》,载《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5期。

  [51]杨知文:《类案适用视角下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的撰述》,载《政法论坛》2023年第5期。

  [52]参见刘作翔:《案例指导制度:“人民群众”都关心些什么?--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问与答》,载《法学评论》2017 年第 2 期。

  [53]参见胡思博:《民事程序类指导案例的构建与运用》,载《政法论坛》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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