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指导性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Ⅰ、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Ⅱ、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别的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Ⅲ、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02、指导性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03、指导性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Ⅰ、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Ⅱ、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行情报价、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04、指导性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行政处罚案
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础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达标、没有对环境能够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6、指导性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态废料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7、指导性案例177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我国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对于列入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的所有种,无论活体、死体,还是相关制品,均应依法给予保护。行为人非法运输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行政机关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8、指导性案例178号: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Ⅰ、行为人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在海岸线向海一侧以平整场地及围堰护岸等方式,实施筑堤围割海域,将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可以认定为构成非法围海、填海。
Ⅱ、同一海域内,行为人在无共同违法意思联络的情形下,先后各自以其独立的行为进行围海、填海,并造成不一样损害后果的,不属于共同违法的情形。行政机关认定各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独立的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各行为人进行相互独立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同一海域内先后存在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非法围海、填海行为,行为人应各自承担对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在后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因在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关乎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安全和生产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当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等出现重大变动时,对周围环境影响也相应变化,建筑设计企业依法应当重新报批。
行政相对人在长城保护范围内陆续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导致非常严重破坏。,行政主任部门为保护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经履行法定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违法行为人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和禁用渔具在海上非法捕捞,损害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渔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三无”渔船和禁用渔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产经营单位在生活区租用房屋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经营,属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估手续,也未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排放的污染物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不好影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建设项目建成后,所在区域被依法划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若结合建设项目的详细情况能够认定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为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考虑到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在前,所在区域被划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在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产生的合理损失予以补偿。
排污单位因故障不能时,应当及时检修自动监控设备,确保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排污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及时监测所排放污染物水体质量情况,造成超标准污染物排放的,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对于垄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应当重点考量:该行政处罚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和范围以内;该行政处罚有没有足够的威慑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反垄断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该行政处罚是不是满足过罚相当原则。具体审查时,应当结合垄断行为的危害性程度、经营者的主观恶意、经营者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不是已经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经营者是不是真的存在抗拒行政查处或者主动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节等个案详细情况,以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和确保个案处理结果公正为指引,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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