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雷火电竞app官网!
案例现场
最新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购买集体土地因身份不符合同无效房款返还案例法律解读与启示

来源: 雷火电竞app 发布时间: 2025-04-29 20:11:2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别的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反诉被告)方:原告宏兴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赔偿因拆除其房子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返还非法收回的土地。宏兴公司声称在2001 年从被告处合法购得相关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然而后续被告非法收回并拆除房屋,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被告和其子被告陈宇共同进行抗辩。指出涉案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用地,当初与原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既然合同无效,案涉土地及房屋的合法权利应归属于他们,所以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合法的。同时,原占有土地,理应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报价支付合理的占有使用费,其支付的99.4 万元购房款可用于折抵这部分费用。

  被告周强则辩称原告诉求与自己无关,对于案件情况并不清楚,并且表示同意和陈宇的答辩意见。

  相关背景信息:1999 年,以其父亲陈志强的名义租赁土地并建成平房。陈志强于 2012 年去世。2015 年,同周强以陈志强的名义非法收回已出售给原告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随后拆除房屋并进行重建。在接受纪委调查时,供述了相关违法违纪行为,这促使宏兴公司依法提起诉讼,以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土地租赁及房屋买卖情况:1999 年 6 月 1 日,B 公司与签订《协议书》,将位于公司以北的一块 6.23 亩荒地划给经常使用,一次性支付 62300 元。1999 年 12 月 29 日,双方又签订《土地租赁协议》,B 公司将 4 亩土地租赁给,租赁期为 30 年,自 1999 年 12 月 30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0 日。需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租金 4 万元,且在此期间,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2000 年 2 月 29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租赁土地从 4 亩增加至 6.23 亩,其中 2.23 亩不能用于建设,可用于绿化等其他用途,增加部分的使用权归,且不收取租金。

  2001 年 12 月 20 日,陈志强与宏兴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将涉案土地上的 42 间房屋、3 座库房棚,共计使用面积 1750 平方米,占地面积 3537 平方米的整体小院,以 99.4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宏兴公司。合同签订后,宏兴公司分两次向支付了 99.4 万元。之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但该协议存在修改痕迹,原本打印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0 日,后被涂改为 2012 年 1 月 10 日。协议约定原《房产买卖协议》无效,99.4 万元不退不补。

  房屋拆除及公司信息:涉案房屋在2012 年被收回后随即被拆除重建。宏兴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在 2011 年改制后更名为现名。在纪委办案过程中交代,最初将土地及地上物租赁给宏兴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每年租金 4 万元。租赁一年后,宏兴公司与自己的父亲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并支付了房款,租赁协议便不再履行。2012 年,宏兴公司计划重修房屋时,因涉案房屋无产权,重建属于违建,双方遂商量由收回,代替父亲签订了补充协议,并认为 99.4 万元可当作租金。双方均认可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宏兴公司提交了黄辛庄村与签订的协议书、土地租赁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以此证明土地的来源及租赁情况。

  提交账本复印件、记账凭证、记账单、银行存根、银行转账记录,用以证明已支付购房款99.4 万元。

  提交房山区纪委的建议书和的询问笔录,作为被告违法收回房屋的有力证据。

  被告证据及主张:被告、陈宇及周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但、陈宇辩称,由于土地为集体用地,房产买卖协议无效,他们拆除房屋的行为合法,原告应支付占有使用费,购房款可用于折抵。同时,他们都以为原告的两项诉求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周强声称原告诉求与其无关,同意和陈宇的意见。被告方未提交任何证据。

  、陈宇主张房产买卖协议无效,案涉土地及房屋权利归其所有,拆除房屋合法,原告应支付占有使用费,购房款可折抵。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返还土地的诉求是不是合理,被告主张购房款折抵占有使用费的说法能否成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宏兴公司购房款99.4 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流转有着严格限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案中,与宏兴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属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由于涉案合同无效,双方应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理应返还宏兴公司购房款。同时,由于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其主张购房款折抵租金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通过庭审调查能明确,虽然合同名义上是陈志强与宏兴公司签订,但实际的合同相对方为。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按照我国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约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将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宏兴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房产买卖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购房款返还:因为合同无效,宏兴公司基于该合同支付的99.4 万元购房款,应当予以返还。这完全符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的规定。

  土地返还诉求驳回:虽然土地原本由租赁而来,但其将土地及地上物转让给宏兴公司的行为无效,双方应恢复原状。然而,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B 公司,并非,宏兴公司要求返还土地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在处理此类涉及集体土地流转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准确掌握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是关键。律师必须深入研究法律和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流转的限制规定,以及合同无效的认定情形和法律后果。只有精准理解法律条文,才能在案件分析和诉讼策略制定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例如,在本案中,通过对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准确运用,明确了涉案房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后续的诉求主张和责任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充分且有效的证据是胜诉的核心要素。在本案中,原告宏兴公司收集了一系列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包括土地租赁协议、房产买卖协议、付款凭证以及纪委的相关材料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清晰地展现了案件事实,比如土地的租赁情况、房屋买卖过程以及被告的违法收回行为等。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系统整理,使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从而有力地支撑己方的诉讼请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特朗普冲击”让黄金货币属性回归,预计下一个上行目标价格超3500美元

  12罚12中!巴特勒27+5+6头功 下半场23分+关键篮板+5罚全中定胜局

  ESR MagMouse 无线鼠标开启众筹:可磁吸在笔记本上,内置充电线ti游戏本对比,谁更值得买?

  OPPO Find X9 Pro影像被确认:三摄单潜望,有两亿像素加持!

雷火电竞app
联系人:张经理
手机:18703886388
固话:0371-60321221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连霍高速东出口向南一公里|
推荐产品
制砂机设备
破碎机设备

扫一扫关注我们
回到顶部